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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牛氏商会章程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7-28 13:44:10    阅读: 次    

 
第一章   总则
 
  •  本会名称:华夏牛氏商会
英文名称:The Chinese NiuXing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
缩写:CNE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全球范围内的牛氏宗亲人士所创办的企业或实体以及牛氏宗亲的知名企业或实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教育并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团结、诚信,服务会员并协调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联系党和政府与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牛氏宗亲经济商贸交流,为牛氏宗亲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贡献。
第四条  河南省工商联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接受河南省工商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华牛氏文化研究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本会主要职责:
  • 向会员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和法规;
  • 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 向会员和政策提供经济科技信息;
  • 协助政府搞好牛氏宗亲企业在河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企业和实体的行业管理;
  •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和承办有关事宜。
  •  本会主要任务
  • 财务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为加强牛氏宗亲与河南的经贸合作,提供中介服务(组织展销会、订货会、贸易洽谈、招商引资、信息交流、组织考察等);
  • 团体凝聚会员,随时推广先进经验,树立优秀典型;
  •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积极协助会员化解矛盾,调解纠纷,为会员排忧解难;
  • 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建立综合信息库,做好信息收集与发布服务;
  • 为会员举办多样化的活动和专业培训,提高会员的综合能力和素质;
  • 发扬牛氏宗亲人的传统美德,权力打造牛氏文化,树立牛氏宗亲好形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以吸收单位会员为主;
  •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牛氏宗亲人士在河南创办的企业或经济实体,牛氏宗亲企业和实体在河南及中国的分支机构(连锁店),在中国境内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相关工作的牛氏宗亲社会人士;
  • 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行为。
  •  会员入会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力
  • 在本会内享受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向本会提出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
  • 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参加本会的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 优先取得本会拥有和掌控的信息资料;
  • 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 支持并协助本会开展活动和服务,为会员间的交流和协作提供方便;
  • 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或委托办理的事宜;
  • 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本企业的相关资料;
  •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还会员证。会员若一年内无故不履行义务,包括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若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制裁或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会员资格将随之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最高领的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名额根据需要而确定。通常设会长一人,监事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 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 、执行会长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 常务理事 、理事;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 聘任名誉会长、顾问,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只有五分之四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四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 监察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的程序合法合规性;
  • 监察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工作以及商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合理、合法、合规性;
  • 监事会以向会长或理事会提交监察意见书或监察报告的方式履行职责;监察过程中,商会人员应予配合。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略线、方针、政策,较高的政治素质;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商会工作;
  •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员的变更,需经会长、会员集体研究确定候选人,报省工商联考察同意后,提请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 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监察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 领带并指导秘书长的工作;
  • 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 批准本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和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 批准商会日常费用的报销;
  • 处理与本会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省工商联考察同意后,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支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 拟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报会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 起草本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经会长审定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 拟定本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和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意见,报会长批准;
  • 协调处理各会员单位请求要办理的事项;
  • 办理与本会相关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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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及自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工商联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置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完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经本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工商联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4年03月18号日经第二次会议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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